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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新规正式施行 拒不接受将受罚

TechWeb2017年03月15日10:39分类:社会文化

核心提示:2017年3月15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新规新增3类不适用退货商品,从原来的4类增加到7类,七日无理由退货,如何计算也有了明确规定。

3月15日消息,2017年3月15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新规新增3类不适用退货商品,从原来的4类增加到7类,七日无理由退货,如何计算也有了明确规定。

七日无理由退货时间怎么算

新规指出,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计算。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新增3类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

新规新增3类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具体如下: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此外,新规还对商品是否完好做了界定,具体判定标准包括: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是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是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新规规定,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其中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

拒不接受无理由退货将受到惩罚

新规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是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二是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

三是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新规提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周小白)

[责任编辑: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