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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是如何篡改魏玛宪法的?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3年08月01日08:58分类:史海 读书

核心提示:1933年希特勒建立独裁统治后,先用紧急命令宣布《魏玛宪法》中许多关于人民权利的条文停止生效,又制定了《消除国民与国家危机的法律》(《授权法》),规定政府可以自行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津。于是《魏玛宪法》名存实亡。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魏玛宪法是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年—1933年)宪法,因其在魏玛制定而得名。这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规定了民主制度的宪法。1933年,阿道夫·希特勒窃据德国总理位置后,迅速采取一系列动作,实际废除了魏玛宪法。

当年2月27日,纳粹党制造国会纵火案,试图嫁祸于人。次日,希特勒要求德国总统兴登堡签署法令,宣布魏玛宪法中一些关于人民权利的条文无效。3月23日,希特勒又操纵议会制定了“消除人民与国家痛苦法”即“授权法”,授予内阁无须议会同意即可通过法律、在必要时可以违背宪法等权力,从而使魏玛宪法名存实亡,为纳粹独裁专制提供了法律基础。

此后,希特勒又进一步采取措施,致使议会沦为空壳,法制全面纳粹化,直至将德国拖入第二次世界大战。

魏玛宪法的封面

资料:

1919年的《德意志国宪法》。因在魏玛地方制定而得名。1918年制定 ,1919年8月11日生效。全文共181条,分两编。

第一编为联邦的组织及其职责,分联邦及各邦、联邦议院、联邦总统及联邦政府、联邦参议院、联邦立法、联邦行政、司法7章。规定德国为联邦 ,主权在民。人民有普选权、创制权。采用责任内阁制,但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可以暂时停止宪法中部分规定的效力。

第二编为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分个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团体、教育及学校、经济生活5章。第二编表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

1933年希特勒建立独裁统治后,先用紧急命令宣布《魏玛宪法》中许多关于人民权利的条文停止生效,又制定了《消除国民与国家危机的法律》(《授权法》),规定政府可以自行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津。于是《魏玛宪法》名存实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邦德国,《魏玛宪法》为1949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所代替。该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魏玛宪法》的传统,并在其第140条里规定,把《魏玛宪法》中有关宗教的5条(136~139,141)作为基本法的组成部分,继续有效。《魏玛宪法》是现代宪法的源头。

魏玛宪法的颁布通告

魏玛宪法最后一页的艾伯特等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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