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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禧太后只知弄权 领导改革能力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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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2013年05月16日09:25分类:史海 读书

核心提示:相比之下,只知玩弄权术、擅操宫廷政变的慈禧太后的领导能力是不够的,王照说她“但知权利,绝无政见”,陈夔龙说她只看重“利害切身”,都是一个意思。

本文摘自:《光明日报》2008年10月12日,作者:郭世佑,原题为:《是清末“宪政”还是清末“预备立宪”》

每逢某些重要历史事件十年、百年的整数年份,史学界一般少不了要举行一定规模的研讨活动,发表一批论著。不过,对于距今整整百年的晚清统治者所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史学界提得较少,法学界却谈得很多。个中差异,耐人寻味。

一般来说,法学家与哲学家比较看重文本与思想的存在,史学家却习惯于追问文本的实际成效,不为文本所左右。法学家与哲学家一般喜欢借历史的口说话,史学家却习惯于让历史借自己的口说话。早在2005年,当晚清政府派遣五名大臣出洋考察宪政之举刚过百年时,法学界就推出纪念“百年宪政”或“宪政百年”的活动,纷纷组织论坛,发表演讲和著述。三年之后的今秋,适值《钦定宪法大纲》出台100周年,法学界仍以“百年宪政”或“宪政百年”为主题,陆续铺开有关纪念活动,洋洋洒洒,撰述如流。

应当指出,若以史实与学理而论,“百年宪政”或“宪政百年”的提法并不确切,它很容易使读者产生误解,好像早在晚清时期我国就有基于“宪法之治”的宪政了,很容易给历史化妆。从晚清历史的真实性出发,我们顶多可以称作“宪政思想百年”、“宪政思潮百年”或“宪政规划百年”。至于实践的层面,它不过是“预备立宪”,而不是“立宪”。姑且不说清朝的预备立宪与民国时期的预备立宪之间有何关联,也不论民国之后的宪政究竟如何,仅就宪政的源头而言,就不存在“百年宪政”的历史。基于同样的道理,“清末宪政改革”之说也不够严谨。一方面,清末预备立宪并不等于就是清末宪政;另一方面,预备立宪属于原创性的从无到有,不存在改不改革的问题。与其称“宪政改革”,还不如叫“专制改革”更准确。

至于有些法学研究者甚至以2001年为起点,将“宪政百年”的时间上推到1901年,那是因为他们把清朝最高统治者慈禧太后一班人在逃亡西安途中匆匆发表“新政”上谕的时间1901年1月29日误作预备立宪的启动时间,有待纠正。不过,如果从宪政思想的源流来看,除开19世纪后半期开明官绅郭嵩焘、张树声、郑观应、汤寿潜等人的言语不论,以1901年作为一个重要起点也未尝不可,因为就在这一年,与稍后的预备立宪有些复杂关联的梁启超的名文《立宪法议》得以发表。至于有人把慈禧太后发表“新政”上谕的时间称做“1901年春”或“光绪二十七年”,亦不准确。因为1901年1月29日仍属冬季,而不是春季;是日的农历是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也不是“光绪二十七年”,对于年份之交的季节与农历换算,还需要格外小心,不能凭想象去推测。

毋庸讳言,晚清十年的“新政”在经济、军事、教育、政治等领域全面启动,属于全方位的改革。实业的兴办,新建陆军的编练,新式学堂的大规模兴起,留学生的成批派出,科举制的彻底废除,还有预备立宪的启动,“新政”相对于前此中国历史上的任何一次改革,无疑都具有进步意义。问题在于,清末新政是在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朝掌权者接连断送几次改革机会之后匆匆登场的,相对于日新月异的世界历史潮流和社会各界之于清朝统治者的要求来说,这些成绩就显得不够。况且慈禧太后还是戊戌变法的镇压者,她的改革诚意就不易让人放心,连张之洞、刘坤一合撰的变法三折都显得小心翼翼。还有,慈禧等人自身的素养能否足以承担如此浩大的改革工程,也让人怀疑。

可以说,任何国家的重大改革往往都是机遇与风险同在,改革者的胆识与能力显得十分重要。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改革者的道路是艰难的,他们所面临的问题比革命者更为困难,一是“他们必须两线作战,同时面对来自保守和革命两方面的反对。要想取胜,他的确要进行一场具有多条战线的战争, 这场战争的参加者五花八门,一条战线上的敌人可能是另一条战线上的盟友”;二是“改革者不但要比革命者更善于操纵各种社会力量,而且在对社会变革的控制上也必须更加老练。他着眼于变革,但又不能变得太彻底,他要求逐步变革,而不是剧烈地变革”;三是“如何处理各种形式改革的轻重缓急的问题,对改革者来说比对革命者要尖锐得多”。相比之下,只知玩弄权术、擅操宫廷政变的慈禧太后的领导能力是不够的,王照说她“但知权利,绝无政见”,陈夔龙说她只看重“利害切身”,都是一个意思。慈禧太后还能把权术玩活,她的后继者载沣和隆裕太后比她还糟。据载沣的胞弟载涛回忆,“他遇事优柔寡断,人都说他忠厚,实则忠厚即无用之别名。他日常生活很有规律,内廷当差谨慎小心,这是他的长处。他做一个承平时代的王爵尚可,若仰仗他来主持国政,应付事变,则决难胜任。”“隆裕太后之为人,其优柔寡断更甚于载沣,遇着极为难之事,只有向人痛哭。平时宠信太监张兰德,言听计从。”最能说明问题的是,面对如火如荼的保路运动与国会请愿运动,载沣一班人就不是谨慎疏导,而是一味镇压,还愚不可及地抛出“皇族内阁”来羞辱请愿者,这就无异于把后者纷纷逼入反清革命的阵营,引发革命高潮的到来。

“新政”统治者不仅在政治上被动,经济上也是困难重重,出现某些恶性循环。清朝政府在1899年的财政赤字即达1300余万两,1910年猛增至8000万两左右。当袁世凯奉旨率军南下对付武昌起义军时,清朝政府的国库贮备已不足100万两白银,其被动和狼狈可想而知。

“新政”的计划不可谓不庞大,改革的速度也不可谓不快,但各省除了摊付巨额赔款、债款、上缴宫廷挥霍等款外,练新军也好,办实业也好, 兴学堂、派留学也好,还有各地办警政、地方自治、各类调查与选举,样样需费,而且非有巨额投入不可。对于连支付赔款与借款都需挖东墙补西墙,民力早已不堪重负的清朝来说,唯一的办法除了敷衍某些“新政”实施走过场外,就是继续敲诈人民,不断加重旧税,增设新税。直到武昌起义前夕,全国各地的抗粮、抗捐、抗税暴动此起彼伏,摇撼着清朝的统治基础,助长反清革命的声势。而新政期间,统治阶级内部的争权夺利与贪污腐化愈演愈烈,闹得乌烟瘴气,民怨沸腾,无异于火上加油。

新政后期的预备立宪固然预示着清朝政治体制改革的启动,然而,方案归方案,实施归实施。从根本上来说,西方的法律是根据西方人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传统习性、价值观念等因素而催生出来的,如何搬到一个既难以骤然西化也无法完全西化的文化类型完全不同的中国社会,而且还是一个地域广袤、 人口众多、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差异颇大的社会,这是一个既需要智慧也需要耐心的难题,实非“拿来主义”即可“毕其功于一役”。

在当时的中国,知识精英总是把西方的宪政制度当作“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最新手段和工具而不是基于自身与广大民众的权利诉求,清朝统治者则把知识精英的制度设计作为“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的权宜之计。立宪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就意味着宪法至上,它意味着对统治者的限权与对人民的授权与护权,非同小可。《钦定宪法大纲》虽然也承认法律的重要性,但所遵循的是1906年9月1日颁发的“仿行宪政”诏令中所制定的基本原则:即“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这与货真价实的宪政还是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的。《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司法权依旧“操诸君上”,只是象征性地补了一句“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而已,这也不能说就是司法权与君权的分离,一旦将来“君上”以诏令随时更改,恐怕还是无可奈何。从袁世凯的军阀强权,到蒋介石的党国独裁, 都不乏详尽的注脚。

[责任编辑: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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