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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80后新锐作家”被指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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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2012年12月12日09:37分类:史海 读书

核心提示:被冠以“80后新锐作家”“自由撰稿人”名号的南京媒体人白艾昕,最近陷入了“抄袭风波”。

被冠以“80后新锐作家”“自由撰稿人”名号的南京媒体人白艾昕,最近陷入了“抄袭风波”。浙江小伙马守春在网上发帖称,自己2004年的一篇旧作被白艾昕盗用,还发表在知名杂志上。近日,马守春起诉至南京玄武法院,要求白艾昕和刊登其文章的杂志社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因为种种原因,几次开庭白艾昕本人都未到庭。但昨天,白艾昕接受了现代快报记者的独家采访,他强调自己才是作品的原创者。目前此案还在审理当中。

□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

指控:

南京作家抄袭我的文章

白艾昕今年23岁,河北人,从中学起就进行文学创作,获得过多个写作比赛奖项,至今已发表三十多篇文章,从南京某高校毕业后到了一家媒体工作。他的“粉丝”评价其文风颇有王朔和王小波的范儿。

马守春今年28岁,现在浙江一家广告公司工作,在大学期间写过几篇小说,发在学校论坛和一些门户网站上。

两个年轻人原本并不相识。据马守春回忆,2012年7月的一天,他在网上搜索自己2004年创作的一篇作品时,跳出的页面竟是白艾昕的博客,原来其博客里一篇发表于2006年的文章,与他当年创作的小说几乎一模一样。马守春说,他在2004年前后创作了这篇小说,最早发在大学的论坛里,之后又发到搜狐和天涯等大型网站。没想到数年后,自己的文章却成了别人的,还被刊登在知名杂志上。马守春气不过,在新浪微博以及博客上声讨白艾昕。

面对抄袭的指控,白艾昕很快在博客上做出回应,声明自己没有抄袭,之后就关闭了博客。

对峙:

肯定有一个人在撒谎

此事在网络上发酵,但白艾昕一直保持沉默。马守春决定诉诸法律维权,他聘请了律师,向南京玄武法院起诉,将白艾昕以及刊登小说的杂志社列为被告。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几次开庭白艾昕都没有到庭,而是委托律师应诉。他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涉案的小说确实是白艾昕原创的作品,抄袭指控毫无依据。法官仔细阅读了两篇小说,发现无论是思路、情节还是谋篇布局,甚至是遣词造句都几乎一致,就连创作的时间都很接近。这其中,必定有人说谎。

双方都称自己创作的小说虽是虚构的,但也有真实的部分。法官根据文章内容分别进行询问,结果两人的回答也惊人相似,都说写的是自己初中时的事,手稿最早都写在数学练习册上等。

白艾昕表示,自己之所以不出庭是因为工作繁忙,自己问心无愧,有人故意搞出这些事抹黑自己,或是想借自己“上位”。

交锋:

双方都质疑对方证据

双方各有各的说法,关键还是要看证据。两人均表示,手写稿已经找不到了,而记忆中最早都是发在网络上。这种情况下,只能搜集最早在网上发表和传播的记录。

马守春能搜集到的最早发表记录,是2004年7月12日在搜狐实名发表的网帖。

白艾昕则出示了一份公证书,证实自己的tom邮箱里有一封收件时间为2004年2月的电子邮件,即涉案小说的二稿,并且有白艾昕的署名。据称,这封邮件是白艾昕自己通过网易邮箱发送过来的,由于当时没有U盘,只能用这种方式实现储存的目的。这样看来,白艾昕的时间更早。

但马守春坚持认为,邮件存在造假,因为他发现,在白艾昕提供的这封公证书上还有其他邮件,其中有一篇的时间“穿越”到了2019年后。通过试验,他和律师发现,只要下载一个网易闪电邮,然后把电脑时间改掉,再登录163邮箱往tom邮箱发邮件,tom上显示的收件时间就会变成修改后的时间。他们还当着法官的面操作了一遍。不过,这种方法只能修改收件时间,不能修改发件时间。

白艾昕称,网易邮箱他早就不用了,已经被注销。马守春认为,他这么说是为了掩饰自己篡改发送时间的事实。

马守春将白艾昕博客上涉嫌侵权的小说做了公证,对此,白艾昕的律师当庭提出质疑,马守春的这份公证书是在7月23日做的,按照规定,网帖做公证,必须在公证当天,当着公证员的面登录并打开页面。“但是,白艾昕在2012年7月13日前后就关闭了博客,马守春公证时又如何能打开页面?”因此,白艾昕怀疑被公证的博客根本就不是他的。

争议

电子证据

法律效力有多大?

在本案中,无论原告还是被告,提供的都是电子证据。被告白艾昕担忧,据他了解,电子证据是可以修改的,包括时间、内容等,那么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有多大?现在他认为,原告提供的一些所谓的证据就是经过篡改的。

据了解,在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被纳入了证据类目,尽管没有解释“电子证据”具体包括哪些,但是在一些律师看来,它就是指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电子化信息,比如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等。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胡建华律师表示,电子证据是证据的一种新形式,从效力看,电子证据是否真实需进行专业审查,这样一来就加大了审判难度。

有律师认为,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证明力要大于未被公证的电子证据,胡律师不这么认为。他的观点是,公证的只是在某个时间某个地点打开的一个页面或网站,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真实。另外,他认为,有其他作证的电子证据要大于单一的电子证据证明力。这是因为当事人在收集单一电子证据时,很容易对其做出一定的修改甚至伪造,使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利于自己。

[责任编辑:尹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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